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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2年2月蔡有七立轉賣盡根契字併同治13年契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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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描述
本件為賣杜盡根契字文書,紙本墨書;左側黏貼有「契尾」一紙,紙本版印,兩紙共計鈐有大印8方,印文不清,推測應是滿漢文「臺灣縣印」;另在契尾署款時間處尚鈐有滿漢文「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朱印一方。契約內容記載同治2年(1863)蔡有七將永寧里堀仔社(今臺南市南區永成路二段490巷一帶)後大崙腳的園壹坵,以時價六八銀40大員轉賣給葉履仲,立契人為蔡有七,為中人為林牛老,代書人為許吉。左側之「契尾」則將此契列為布字第8395號。 葉履仲(1792-1873),字景莊,號禮庭,譜名正端,臺灣府城葉大觀家族成員,曾於道光28年(1848)由臺灣府學教授徐世昌、訓導翁禹年舉報為臺灣縣鄉飲大賓。本件由臺南葉大觀家族持有,與串綁在一起的「乾隆46年2月仁和里堀仔社陳議立典契等契約」皆為同一筆土地,顯示葉家以這張契約擁有該筆土地,並附帶收存「乾隆46年2月仁和里堀仔社陳議立典契等契約」此疊上手契文件。 本件的文字內容雖以常見的契約文字格套進行陳述,仍可見證府城葉大觀家族發展之一隅,以及19世紀府城地區南郊地區的古地名及土地運用狀況。
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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