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文物為早期警察局妓女戶妓女執業同意書,由北港高中教師捐贈;上面有同意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與被同意人關係、住址、被同意人姓名、執業之妓女戶名稱等信息,最後由同意人、與被同意人共同簽名蓋章,提交警察局備案,此類娼妓稱為公娼,且像其他職業一樣需納稅。而未登記註冊、私自營業的妓院或個體戶則稱之為私娼,既不受警察局保護,且隨時都會被抓開罰。
策展人:北港高中文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