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文物為民國50年收養書約,由北港高中教師捐贈;現行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第107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收養需要「書面」,原則上也需要本生父、母的同意出養,且須取得法院裁定認可才行。
策展人:北港高中文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