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文物為早期貼有印花稅票的結婚證書,由北港高中教師捐贈;印花稅屬憑證稅,貼有印花之單據即成為可靠的合法憑證。台灣最早在日治時期施行日本印花稅法,戰後自民國35年(1946)實施印花稅法,課徵範圍涵蓋甚廣,舉凡發貨票、當票、雇用契約、承攬字據、支票、不動產典賣契據、護照、各類證書、各種執照、戲券、酒類、化妝品等,皆應貼用印花稅票。
策展人:北港高中文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