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墟之制,盛行於道光年間,彰化縣志之「風俗志」記載:「凡欲販賣牛隻,必到牛墟,每三日交易一次,如1、4、7或2、5、8日。墟設墟長,屬官派,凡買賣牛隻寫契約書,皆須使用墟長戳記,有如作保。」後漸產生勒索牛墟之陋規,1876(光緒2)年鳳山知縣孫繼祖發禁令:民間買賣牛隻,墟長人等,文武兵役,藉名稽察,勒索財物,一概陋規,應永革禁…倘敢再犯,立提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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