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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訂定國民住宅建造經費貸款申請規定-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1962年(民國51年)2月,連江縣政府向美援申請新台幣一百萬元的低息貸款,作為增建馬祖地區國民住宅之協助建設基金,並訂定一申請規定,讓馬祖地區的居民得來申請貸款經費,並刊登於《馬祖日報》宣傳。 據《馬祖日報》民國51年2月22日報導,詳細貸款規範如下:「貸款資格凡屬本地區漁農工商及公教人員,確需要建屋而無力自建者,均可申請,以直接從事漁農工業生產而收入低微生活困難之平民為第一優先。貸款最多以三萬元為限,但不得移作他用,並需提供適當之抵押品或保證。借款人應於接到核准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動工興建,除因人力不能抗拒之原因愈期外,其他愈期興建者,均應即撤銷其貸款。資款期限,一律為五年零三個月,利率為月息五厘,(即每干元每月付息五元)。 申請程序,先由申請人填具貸款申請書三份,送村辦公處,鄉公所逐級核轉縣府,如係自行覓地建屋,或在原有住宅增建或整修,改善原有房屋而申請貸款者:須送建築許可證明書,及房屋建築圖說明,工材預算反建地證明各二份。縣政府核定貸款金後,即通知申請人辦理借款手續,簽訂契約。」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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