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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總部頒布「官兵對機踏車之駕駛與管理應遵守事項」-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透過《馬祖日報》政令之宣導,可了解軍方高層對於國軍官兵騎乘機車的制度之轉換。依據1970年6月8日《馬祖日報》第二版地方新聞,陸軍總部針對官兵對無照駕駛軍用或民用機踏車之意外案件頻傳,特令頒官兵對機踏車之駕駛與管理應遵守事項,包含馬祖地區之國軍官兵皆須遵守,「 一、陸軍官兵駕駛軍用機踏車,必須領有軍方權責單位所發之機踏車執照,駕駛民間牌照之機踏車,應領有民間監理機關所發之駕駛執照方可駕駛。 二、不得以軍用機踏車駕駛執照,駕駛民用機踏車;亦不得以民用機踏車執照,駕駛軍用機踏車。 三、陸軍官兵無照駕駛軍用機踏車者,應比照國防部公佈之『軍車使用管制處罰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以違規論處。軍官應受記過,士官(兵)應受降級之處分,其觸犯刑章部份,由軍法單位依法辦理,因違規、違法、車禍或致損害他人者,由該駕駛官兵及其所隸單位負責處理及統計列報。 四、無民間執照而駕駛民用機車者,除依違反交通規則處罰外,並依前條違規之規定論處,因違規或車禍致損害他人者,由該駕駛負責官兵賠償,其觸犯刑章部份,由軍法單位依法處理。持有民間駕駛執照,駕駛自用或他人之機踏車違規或肇事者,依民事法令及交通規則處理。 五、前兩條駕駛官兵,如發生車禍或意外,致本人傷亡者,列為單位意外傷亡案件處理,不列入車禍統計。其本人除應受軍官記過,士官(兵)降級之處分外,(死亡者免予處分)單位主官(副主官)主管及政戰主官(管),應負宣導不週,管教不嚴之責,並按情節檢討議處。 六、凡編裝或配賦有軍用機踏車之單位,對機車之管理與管制,應比照『汽車集用場作業程序』及『軍車使用管制處罰辦法』辦理。」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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