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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防衛司令部公布「國軍官兵申訴處理實施大綱」-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馬祖防衛司令部公布國軍官兵申訴處理實施大綱,並刊登於《馬祖日報》民國68年1月15日 周知,要點如下:「 一、申訴之範圍。 1.國軍官兵個人合法權益遭受侵害。 2.國軍官兵個人遭受不當處置或冤屈不平。 3.國軍官兵家屬應享受之優待遭受侵害。 二、申訴處理權責: 1.編製有監察人員之單位主官,應負責建立有效之申訴制度,督導所屬監察人員,處理申訴業務。 2.監察部門,負責接受本單位暨所屬單位申訴案件,並協調有關單位處理之。 3.陸軍軍團級以上單位,應經常派遣申訴處理小組,分赴各地接受所屬官兵申訴案件。 三、申訴人權利。 1.官兵有向所直隸監察人員,以口頭或書面申訴之權。 2.申訴案件除確定其有故意毀損他人之違法或違紀行為者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處分,或阻止其申訴。 3.申訴人對在處理中之申訴案件,有講求自動撤回之權利。 4.申訴人不服其裁處時,得於文到一個月內向上一級單位,提出再申訴。 四、申訴人義務: 1.遵守「國軍官兵申訴處理大綱」,「申訴作業實施程序」各項規定之義務。 2.有接受調查,忠實答覆詢問,提供資料之義務。 3.嚴禁向軍事單位以外之機關申訴,或以印刷(複製)資料,到處散發,或越級申訴。 4.經查不實之申訴,或故意訓謗他人者,依情節予以行政戍刑事處分。」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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