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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元年11月羅眉聖立胎借番租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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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描述
1.本件為咸豐元(1851)年北投社(今南投縣草屯鎮北投埔)番業主羅眉聖因乏銀費用,將祖父遺產水田1甲2分為胎借,借出佛銀17大圓,以每年配納之番大租抵押給漢人蔡輝是,逐年應繳納租粟5石7斗1升2合,並每圓願付利息粟3斗,計共5石1斗。由番周之晃為中人,番黎郎買奕為知見人。所謂胎借,近似於抵押,是臺灣民間社會常見的一種借貸方式,通常是以不動產(田產、契字)作抵押 (出處:珍藏臺灣: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館藏選要圖錄)。 2. 原文如下: 立胎借番租字北投社番業主羅眉聖,有承祖父遺下大埔洋水田壹段,經丈壹甲二分正,逐年應納大租粟伍石柒斗壹升弍合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大租粟出為胎借,先盡問番親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漢人蔡輝是覌身邊借出佛銀壹拾柒大圓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明約每元全年愿帖利息粟三斗,計共全年伍石一斗正,其餘尚剩租尾谷陸斗壹生弍合,逐年刈單付銀主收抵利息不敢少欠,銀不拘年限,有備足有毋利,一齊依清還,贖回借字銀主不得刁難,如無銀清還仍舊付銀主收抵利息,借主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番大租係聖與別番親無重章借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聖出首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番租字壹紙,永遠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實收遇胎借字內佛一回銀壹拾柒大員正完足再炤。 代比倂為番周之晃 中 知見番黎郎買奕 (戳記:北投社 業主巫總買奕私記) 日立胎借番租字北投社番業主羅眉聖(戳記:北投社番業主羅眉聖記) 咸豐元年拾壹月
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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