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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15年林李氏楊仰峰等同立分管合約字
圖片授權聲明 PDM
展品描述
本件為道光15年(1835)11月林李氏楊仰峰等同立分管合約字,道光7年(1827)隘首朱志成招徠林安、楊溪水,合資開墾西勢大湖庄西畔傍山一帶,道光13年(1833)開墾完成,花費4仟餘員,報官納稅,業戶名稱為楊林和,土地共有32甲6分,因為丈單僅一張,不能分割,商議交由楊仰峰收存。將土地分佃蔡長青、朱林應、張四維。至今日林安、楊溪水相繼過世,楊溪水之弟楊泮水與其父楊仰峰商議,找來公親楊德昭、蔡長青丈名地段當日鬮分,林李氏與楊仰峰各分得12甲8分之土地。「分管合約字」:數人合夥投資事業或買置產業後,訂立之劃分產權、股份之契字。如為土地開墾,通常於開墾完成後訂立之。
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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