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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指揮部招開會議加強消防實施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有鑑於海軍馬祖巡防處失火受損嚴重,馬祖指揮部於1958年1月18日的幹訓班會議室,召集馬祖地區軍政各級首長,指示加強消防實施辦法,根據《馬祖日報》民國47年01月19日報導指出,辦法重點有「各陣地掩蔽部、廠、庫、站應準備足夠撲滅發生火災之消防砂、水,尤其對電燈電線之安全性,應隨時予以檢查。使用柴油爐及煤油爐時不得滲用汽油,改裝之汽油爐嚴禁使用,並不准在民房中以煤(汽)油爐取暖,並規定各級部隊均須有消防之編組,俾能於火警後立即處置。萬一不幸時發生火災。 現場處置之指揮權責亦經明確規定並區分消防部隊為兩組,一組撲滅火源,一組負責火牆隔斷。在發生火警時,其附近部隊應不待令令,立即出動,攜帶消防器材,協助撲滅,救火指揮官並須衡情派出警戒,指揮首先應搶救之爆炸,易燃,及重要文件物品。 在火災發生時,第一線海防部隊同時應加強警戒,衛生單位派出救護組,憲兵同時出動以防匪諜擾亂縱火。 火災後之處置分為四點:一、捕懲火首。二、清掃火場。三、緊急救助。四、迅報損失。此項辦法並規定以地區為單位,由守備隊指導,舉行消防演習,俾提交各級人員之臨場警覺,至民眾方面之消防,則由連江縣政府督導實施之。」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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