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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施行毒鼠滅蚤虱實施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1958年因應馬祖指揮部的毒鼠滅蚤虱實施計畫,連江縣政府訂定相關實施辦法,明令規定馬祖居民共同執行。根據《馬祖日報》47年4月12日報載,辦法規定如下:「 一、全體民眾負責執行,各鄉村幹部協助技術指導人員(由馬祖環境衛生促進組派出),縣政府民教科承辦人負責協調。 二、自本月起各機關學校,各人民團體各村辦公處,應利用各種集曾或村民大會擴大宣傅 三、各村所分配之醬油瓶,應按分配數量洗滌乾淨,集中各村辦公處候令使用:毒鼠藥(米)由環境衛生促進組配發。 四、實施期限四個月,並得視實際需要延長。 五、各村應將民眾所繳交之鼠尾數量,按月於二十五日前列表,報由鄉公所轉於縣府,以便刊佈。 六、獎懲:採競賽方式: (一)戶與戶比賽,每月繳交鼠尾數量最多之前三名者,各村應自行在村民大會,當予以表揚,如連續三個月繳交鼠尾數量均在前三名者,得報請縣府獎勵之。凡每月繳交鼠尾最少最後之一名(戶)各村應目行在村民大會,當眾予以糾正。在毒鼠工作結束,如發現一個鼠尾未繳之戶者,得於報縣府予以懲罰,(懲罰方式以違法處分)。 (二)村與村比賽:毒鼠工作結束後,以村為單位,按戶數比例,全縣選拔繳交鼠尾數量最多之前三名,其正副村長由縣府獎勵之。 (三)鄉與鄉比賽:毒鼠工作結束,以鄉為單位按戶數比例,全縣選拔繳交鼠尾數量最多之一鄉,其正副鄉長及承辦人員得由縣府獎勵之。凡成績特差之鄉(村),其正副鄉(村)長及承辦人員,得視情節輕重,由縣府酌情予以申誡或記過之處分。」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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