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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11年海山庄業主賴科立結佃批字
圖片授權聲明 PDM
展品描述
清領時期墾戶與佃戶在開墾初期常以「壹九五抽的」為繳稅標準,其依每年之收穫量決定租額,收穫量多時租額亦多;其中墾戶得百分之十五,佃戶得百分之八十五。本件雍正11年(1733)10月,海山庄業主賴科報墾清埔一所犁分二張(面積十甲)後,萬承宗出力開墾成為佃戶。在繳租方式上,雙方即約定旱園(無水灌溉之地)施行壹九五抽的方式納租,收成後佃戶亦需運至艋舺渡頭交租。再者,如需開圳築陂,業主出六成,佃戶出四成,每年繳交8石水租。
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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