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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實施開具統一發票-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為將馬祖商業納入制度化,建立商業秩序管理,政務委員會頒布使用統一發票辦法,5月1日起實施。根據《馬祖日報》47年4月24日報載,包含軍中各福利社、各營利利事業需須使用統一發票,而馬祖地方各商號則可視營業規模大小經連江縣政府調查核定後免與使用。統一發票有相關規定格式,由政委會與連江縣政府統籌印製後,由稅捐發給各商號使用。 另外,細節規定含貨物售出後,買主因故退回或掉換時,不論全部或一部份,以及書寫錯誤時,均應將開具之統一發票上註明「作廢」字樣,貼附於原存根聯上,以備稽核,視需要得另行開具之。該統一發票分存根及收據兩聯,兩聯上所載之金額、物品、數量等項目,必須完全相符,存根要妥為保管,以備有關單位隨時稽核,保管時間不得少於六個月。如發現有虛開發票,或有不符情事者,得視情節之輕重,處以一百元以下之罰款。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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