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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18年蔣阿崁等立杜絕賣盡田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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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描述
本件為道光18年(1838)9月,港西中里歸來庄蔣阿崁、蔣阿鵠仝胞侄蔣媽居給陳朝棟之立杜絕賣盡田契字。在契字中載明,蔣阿崁由於缺錢使用,奉母命出將繼承父親遺下分家後取得,座落土名項竹架下庄洋中心段(今屏東縣麟洛鄉田中村),帶水份老水6分、新水2甲流通灌溉,每年需繳納大租粟15石庄栳(庄栳為2斗5升之容器)之水田,在為中人王晚梓、林家礼的仲介,以及母親陳氏見證下,以佛銀400大圓賣與郡城陳朝棟。本件代筆人蔣老嶺。 (全文如下) 立杜絕賣盡田契字人港西中里歸來庄蔣阿崁、鵠仝胞侄媽居,有承父遺下鬮分,應得水田壹段四埒,共弍甲大小共弍拾坵,帶水份,老水六分,新水二甲灌溉早穩兩季,坐落土名項竹架下庄洋中心段,東至圳,西至圳,南至圳,北至本家九兄田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年帶納大租粟拾伍石庄栳,今因乏銀別置,奉母命愿將此水田壹段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郡城陳朝棟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實價佛銀肆佰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收訖,其田隨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招佃耕種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終休,日後崁、鵠、居等子孫不得言湊,亦不得言贖,保此田果係崁、鵠等承父遺下鬮分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拖欠大租等情為碍,如有不明等情崁、鵠出首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無反悔異言,今欲有憑合立杜絕賣盡契壹紙,併繳上手絲單印契五紙合陸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杜絕契面佛銀肆佰大員正完足,再炤。 批明其鬮書係有別段之業不得繳來所批是實,再炤。 為中人王晚梓 林家礼 在場知見母陳氏 阿崁 道光拾捌年玖月日立杜絕賣盡契字人蔣阿鵠 媽居 代筆人蔣老嶺 內註改址一字、改及一字、添他字一字、改杜字一字,批明再炤。
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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