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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5年陳茂養等立承耕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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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描述
本件為咸豐5年(1855)5月,凌落庄(位於今屏東縣麟洛鄉麟頂村)陳茂養等給鍾仲三等之立承耕契字。在本契字中,陳茂養、陳成養兄弟因向鍾仲三等人贌耕其祖嘗內(嘗為祭祀公業之意),位於本庄之水田一處。該水田每年需納大租谷28石3斗8升,雙方約定陳茂養兄弟每年包括大租在內,需繳給鍾仲三130石,其中早季繳65石,冬季65石(臺灣一年可以兩獲,稱為早晚季或早冬季),年限為乙卯年冬季起至甲子年止(1855~1864),如有拖欠田主可將田地轉給其他人耕種。本件在場代筆人為姊夫黃聰貴。 (全文如下) 立承耕字人凌落庄陳茂養兄弟,今系向得鍾仲三等 祖嘗內贌過本庄蔴□□水田一處歲納大租谷弍十捌石三斗捌升,早季食水壹甲四分冬季食水二甲捌分,作坡開圳并庄中派費作弍甲壹分派出當日言定,每年包大租贌谷壹佰叁拾石正,係兩季分納,早季納贌谷十五石,冬季納谷陸十五石,豐□□無加減其谷,決不至少欠,倘有少欠,任從田主另招耕佃,不敢固執,今欲有憑,立贌耕字一紙為照。 在場代筆姊夫黃聰貴 即日批明其田限乙卯年冬季起至甲子年止,限滿之日再行酌議。 咸豐五年乙卯五月日立贌耕字人陳茂養、成養
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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