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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3年廖昌發立杜賣糞質田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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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描述
本件為同治3年3月17日(1864年4月22日),廖昌發等給宗恭鍾之立杜賣糞質田契字。在契字中載明,廖昌發仝侄廖雙官等由於缺錢使用,因此決意將承祖父遺留下來,坐落黃溪坡田(位於今屏東縣內埔鄉)之糞質田壹處,在中人叔 廖展峻、廖展譙的仲介,以及兄廖昌惠、廖昌瑚、廖昌玉的見證下,以佛銀45圓5皮(皮為錢之意),合銀28兩2錢1分之價格賣與江南屋下宗恭鍾。本件依口代筆侄廖祥義,廖昌發之銀兩由其妻周氏代領。 (全文如下) 立杜賣糞質田契字人廖昌發仝侄 雙官等,先年承祖父遺下續買有糞質田壹處,坐落土名黃溪坡田,大小兩坵,原計質租壹斗□□。其田上至鍾成二親田為界,下至尖角尾水圳為界,左至利達鍾親田為界,右至路面上鍾元普公尝田為界;又外邊下面壹坵,東至廖昌瑚田為界,西至鍾元連公尝田為界,南至廖展訓田為界,北至廖昌洪菜薗為界,四至界址仝中面踏分明。今因乏銀應用,儘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領,情愿托中送與江南屋下宗恭鍾親出首承接。當日言定時值杜契價銀肆拾伍員伍皮平重貳拾捌兩貳錢壹分正。即日銀字兩交明白,中間無虛短少,亦無債貨准折等情。其田原係自己承祖父遺下之業,未曾已賣他人之業,倘有上手來歷不明,及租穀不清,不干承買人之事,係出賣□□中見一力抵當。其田自甲子春出賣之後,即交于承買人耕種為業,一賣千休無贖無贈,如有房親人等不得異言阻擋,此乃二比甘愿,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杜賣契字壹紙,又付上手原老契壹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內杜價銀肆拾伍員伍皮平共重貳拾捌兩貳錢壹分,永不得言贈亦不得言贖,立批。 又批明其田水係流久坡並黃溪坡兩處坡水灌溉,永遠為額,立批。 又批明附來上手老契壹紙,倘上手要贖,依老契原價倍还方許贖回,立批。 說合中人 叔 展峻 叔 展譙 在場見 兄 昌惠 昌瑚、玉 依口代筆 侄 祥義 領銀昌發妻 周氏 同治叁年甲子歲三月十七日立杜賣糞質田契字人廖昌發、雙官
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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