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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戰地委員會頒布推行義務教育實施辦-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1961年戰地政務委員會為讓縣內6至12歲學齡兒童與失學民眾就學率達百分之百,同時推行推義務教育實施辦法及其補充規定,根據《馬祖日報》50年9月10日報導,實施辦法如下:「 一、目的:為普及國民教育,掃除文盲,提高國民知識水準,加強社會文化之推展,特訂本辦法。 二、對象:凡未入學之適齡兒童,與失學民眾,一律接受基本教育及補習教育。 三、實施辦法 (一)宣傳:鄉村公所及國民學校(班),應事先組織勸導小組,並利用下列時機普遍宣傳: 1.村民大會 2.學生家長會 3.家庭訪問 4其他各種集會 (二)調查 1.各鄉對所轄區內之學齡兒童及失學民眾,每年應調查一次。其調查辦法依照馬祖地區調查學齡兒童及失學民眾辦法之規定實施。 2.調查範圍分學齡兒童及失學民眾二種。 (1)學齡兒童:自滿六歲至滿十二歲者。 (2)失學民眾:自超過十二足歲至滿四十五歲者。 (3)調查期間:定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二個月間完竣,並於八月十日以前由鄉(村)公所造具左列名冊分送各校(班),並呈報縣政府。 (4)學齡兒童名冊:分已未入學二種。 (5)失學民眾名冊:分成人婦女二種。 (三)緩免入學 1.凡身心衰弱經醫師或有力證明者,准緩入學。但健康恢復時仍進入學。 2.凡身有痼疾或肢體殘廢不能入學經村鄰長證明屬實者准免入學。 3.有關成人婦女班之緩免入學條件,準用『馬祖地區處理失學民眾補習教育計劃之規定。』 (四)通知 1.國民學校(班)所在地之村公所,應會同學校於開學前通知本村內各戶戶長,督令應屆入學兒童及成人婦女入學,並親自簽名或蓋章於清冊內以資證明。 2.國民學校(班)於開學後一星期內,應將未入學兒童及成人婦女班列彙送鄉公所並呈報縣政府核辦。 (五)鼓勵入學 1.入學貧苦兒童,其家庭得優先享受各種救濟。 2.入學貧苦兒童,其文具費得由學校報請酌予優待。 (六)強迫入學 1.鄉(村)公所應會同學校,按未入學兒童及成人婦女班名冊,分別通知或勸告其就學。 2.經三次以上之勸告仍不能就學者,由各鄉(村)公所予以下列處分,仍令限期入學。甲、減發救濟物品等級。乙、罰勞動服務一日以上,七日以下。(處分其家長)。 3.將不送適齡兒童(或應參加成人婦女班)入學之家長名冊呈報縣府。 4.處分時須將處分原因及情形報縣府核備。 5.經三次以上勸告,一次以上之處分,仍不入學者,將其家長(或應屆之成人婦女)送縣府應辦。但仍限期入學。獎懲:縣政府不定期派員赴各鄉(村)公所校(班)查攷推行義務教育實施情形,並以鄉(村)校(班)為單位,按就學比例,人數分別予以獎懲。」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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