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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頒布捐資興學獎勵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根據《馬祖日報》50年11月3日報載,1961年(民國50年)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依據中央公佈捐資興學褒獎條例及台灣省捐資興學給獎標準,並針對本地區實際情形訂定獎勵辦法與捐資給獎標準,以鼓勵地方捐助興學教育設備。辦法如下:「 (一)獎狀分為四等即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四種,前兩種由政委會給予之,後兩種由縣政府給予之。 (二)獎章分金盾、銀盾兩種轉請國防部給予之。 (三)匾額呈請總統頒給。捐資給獎標準如下: 1.捐資國幣一千元以上未滿五千元者。由連江縣政府給予丙種獎狀。 2.捐資國幣五千元以上未滿一萬元者,由連江縣政府給予乙等獎狀。 3.捐資國幣一萬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由政務委員會給予甲等獎狀。 4.捐資國幣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由政務委員會給予優等獎狀。 5.捐資國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五萬元者,轉請國防部給予銀質獎章。 6.捐資國幣二十五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轉請國防部給予金質獎章。 7.捐資國幣五十萬元以上者,呈請總統頒給匾額。」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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