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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防衛部頒布官兵申訴須知-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據《馬祖日報》56年3月6日報導指出,《馬祖防衛部頒布官兵申訴須知》載明各級官兵如有申訴之需要,應向直屬單位(監察人員)提出申訴,以口頭或書面為之,不得越級申訴。如申訴內容涉及核單位主管或監察人員直接遺失時得越一級申訴之。內容重點有: 「1.官兵申訴須知申訴範圍包括:官兵個人合法權益,遭受捐害、官兵個人遭受不當處置或委屈不平與官兵家屬享受之優待遭受侵害等。 2.若所提申訴案之裁處,如有不服,得於接獲裁處通知一個月內,提出事實理由,向一級單位申訴,並在處理期間申訴者可申請撤回。 3.官兵申訴時,不得向軍事以外機關申訴或請願,違反規定者,將受處分主官連帶處分。 4.若所訴案件經查不實,而有故意誹謗他人者,依節予申訴人以行政或刑事處分。 5.如遇上級單位巡迴監察或視察、督導、檢查、調查明令規定或電話通知,接受官兵申訴時,任何官兵得直接提出申訴,不算越級。 6.申訴表格,可向直隸單位監察人員索取,如有疑難或手續不明。亦可逕問之。 7.各單位受理訴案件時,應即作公正合理之處理,不得擱置及敷衍了事。」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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