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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19年莊樟立典契
圖片授權聲明 CC BY
展品描述
莊樟將田一段坐落埤仔尾(位於今臺南市善化區嘉北里),典與王炳文,價格:銀110大員。知見:莊雄,為中人郭逸,代書人:自己。典是甲向乙借款時,將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權交付乙之謂。亦即將土地或厝地的權利抵押給別人,作為債權的保證,債權人可以直接以該抵押物的收益充當利息。 (全文如下) 立典契人九間厝庄莊樟,有承父鬮分應份田壹叚,土名埤仔尾,大小共柒坵,受種柒分,年帶管事高忠供谷弍石正。其田東至車路,西至周家田,南至埔,北至周家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 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王炳文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時價銀壹百壹拾大元正。其銀即日仝中收訖,其田隨付去銀主掌管收稅納課,不敢阻当。保此田係是樟承父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 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碍,如有不明,樟等併中見人出頭抵当,不干銀主之事。其田限至嘉慶弍拾叁年十一月終,偹足契內銀取贖原契,如是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耕種,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兩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乙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面銀壹佰壹拾大元完足,再炤。 其上手契登帶別業难以分析,批明再炤。 知見人莊雄 為中人郭逸 嘉慶拾玖年十一月日立典契人莊樟 代書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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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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