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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22年莊我立典契
圖片授權聲明 CC BY
展品描述
莊我將坐落土名九間厝社前(位於今臺南市善化區胡家里)田一所典與王炳文,價格:佛頭銀100大員。為中人蔡光串,知見人男便,代書人莊綿陞。典是甲向乙借款時,將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權交付乙之謂。亦即將土地或厝地的權利抵押給別人,作為債權的保證,債權人可以直接以該抵押物的收益充當利息。 (全文如下) 立典契人九間厝社莊我,有自置課田一所,大小共肆坵,受種子陸分,年帶管事高忠份下課粟壹石肆斗,坐落土名九間厝社前,東至莊宅田,西至王家田,南至莊宅田,北至莊宅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將田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社內庄王炳文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頭銀壹佰大元正,其銀即日仝中交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稅納課,不敢阻當。限至叁年正月終,偹足契面銀取贖原契,銀主不敢刁难。如至期無銀取贖,愿將田再聽銀主掌管招佃耕作,不敢阻當,亦不敢生端異言。保此田係是我有自置物業,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我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典契壹紙,併帶上手契壹紙,共貳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面佛頭銀壹佰大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蔡光串 嘉慶弍拾弍年正月日立典契人莊我 知見人男便 代書人莊綿陞
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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