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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19年吳吉老立典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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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描述
臺邑崇德里林墘庄吳吉老將下則田典與郡城西門外蔡成發,價格佛面銀140大員。知見人母親洪氏,作中人沈鞋,代書自筆。典是甲向乙借款時,將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權交付乙之謂。亦即將土地或厝地的權利抵押給別人,作為債權的保證,債權人可以直接以該抵押物的收益充當利息。 (全文如下) 立典契人臺邑崇德里林墘庄吳吉老,有承祖父明買鄭家下則園壹所弍坵,坐落鳳邑千旗甲庄後,年代戶名鄭大承供粟叁石,經與胞弟輔田对半鬮分,吉老應分得西勢園壹半壹坵,年配供谷壹石伍斗,園各有界趾為憑,東至胞弟現典沈雪反現耕園,西至岸,南至車路,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別置乏項,自願將此園出典,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承受,外託中引就典與郡城西門外蔡成發處,着下時價番佛銀壹佰肆拾大員,銀即日仝中見收訖,其園即付銀主掌管,招佃別稅,不敢阻當。言約限至捌年終為滿,聽原典主偹足契價銀完足取贖,不得刁难。倘至限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不敢異言。保此園係吉老承祖父明買鬮分物業,與別房叔兄弟侄 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不明為碍。如有不明等情,吉老自出頭抵當,弗干銀主之事,其上手契經前年胞弟先繳沈雪官處,不得分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面佛銀壹佰四拾大員完足,再炤。 道光拾玖年拾弍月日立典契人臺邑崇德里林乾庄吳吉老 知見人母親洪氏 作中人沈鞋 代書自筆 備註:鳳邑千旗甲庄,位於今高雄市阿蓮區青旗里。
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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