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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頒布修正馬祖新台幣行政及匯兌管制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民國40年起,中央陸續發放大陳、金門與馬祖等外島地名新臺幣,並制定相關匯兌無地名新臺幣的行政辦法。據林金炎調查,受金門823砲戰影響,馬祖新臺幣遲至1959年11月1日才發行,後續版面與匯兌無地名新臺幣的辦法則經多次調整。 據《馬祖日報》57年4月18日報導指出,1968年(民國57年)行政院修正公布《馬祖新台幣行政及匯兌管制辦法》,該辦法要點如下:「 一、奉准赴台之軍人、公務員、民眾,必需兌換無地名新台幣者,其所規定兌換之半額,今後應辦理免費匯撥,兌換和匯撥金額限制為:將級兌換二千元,兩千元免費匯撥、上校及簡任級:兌換無地名新台幣一千五百元,免費匯撥一千五百元,合計為三千元。中少校及薦任:各為一千元,合計為二千元。尉級及委任:可兌換八百元,匯撥七百元,合計為一千五百元。技工工役:各為五百元,合計為一千元。民眾:各為一千元,合計為二千元。上述兌換匯撥手續,應憑核准出境證件,持向台銀馬祖分行辦理。各軍事機關及部隊,必須兌換無名新台幣時,亦需向政委會領取兌換證,至台銀馬祖分行辦理。 二、增辦普通匯撥:軍民可憑身份證明,至台銀馬祖分行辦理普通匯撥其規定限額為(每月):將級四千元,上校及簡任三千元,中少校及薦三千元,尉級皮委任一千五百元,士官兵一千元,技工工役民眾一千元。如需辦理限外匯撥,匯款人須取得服務單位或相等于獨立營長以上主管之書面說明(民眾具備申請書),經政委會核准後匯撥。 三、馬祖新台幣限在馬祖地區流通不得出馬祖地區以外使用。但駐馬祖三軍因調防時,不得兌換,可于抵達新駐地三日內,備文向基隆、左營、馬公、金門等四處聯勤財務機構兌換。 四、由台灣來馬祖之人員,持有無地名新台幣而必須在馬祖使用者,應向台銀馬祖分行兌換『馬祖』新台幣使用。 五、軍事機關部隊匯撥出款,應持相等于獨立營以上單位之公函和證明文件,經政委會核准辦理。地方機關學校及民眾團體,應經連江縣政府核轉,或持有證明文件,經向政委會甲請核准後匯撥。凡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有套匯圖利操縱壟斷折價等情形者,將依法懲處。」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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