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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頒布改革習俗厲行戰時節約實施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1970年(民國59年)5月20日連江縣政府為集中物資生產避免鋪張,故訂定《改革習俗厲行戰時節約實施辦法》提倡減少紅白帖席次、禁止新生兒彌月與周歲之外不得送禮,否則將面臨罰款或義務勞動。 據《馬祖日報》59年5月20日 報導指出,此辦法的目標對象與詳細內容如下:「 (一)婚喪喜慶之宴客及舖張。 (二)未達六十歲做壽生子女彌月及每年農曆正月過九等陋習發帖受禮大宴賓客。(三)一般宴會。 規定事項: (一)凡遇有因婚喪喜慶之必須宴客者,以至親好友為主,其酒席不得超過十席,每席酒菜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陸佰元概以一餐為限。 (二)年齡未達六十歲者不得做壽,其他如生育子女彌月與週歲及農曆正二十九日過等一概不得送(受)禮物設席宴客。 (三)新店開張及新屋落成均不得發帖宴客,如必須邀宴街鄰其酒席不得超過四桌。 (四)不得藉故宴會及濫發紅白請帖。 (五)送禮盡量使用郵政局所製禮卷。 (六)設宴請客均須表報當地村辦公處轉報鄉公所及警察局稅捐稽怔所憑隨時派員稽查。 違反規定之處理: (一)婚喪喜慶等宴客違反第三項所列各條規定者由縣警察局會同鄉(村)公所取締者。 (二)過事舖張浪費其宴客酒席超過十桌者每超過一桌由警察局處以新臺幣三佰元之罰款。 (三)未屆六十歲做壽及彌月週歲而不報私自受禮宴客者除由鄉(村)公所會同駐村警員嚴予取締外並得處以義務勞動及漁民禁止出海作業商民停止營業各三天。(四)藉故宴會在酒樓飯店請客者如超過二席由警察局隨時派員巡查公教人員報由縣府議處人民團體及民眾等即由警察局予以取締並得罰以勞動服務。違反以上規定者,宴客超過十席,每席罰款三百元;宴席每桌超過六百元,超過之數作為罰款;不當送(受)禮者,視其職業處以義務勞動、停業三天或停止出海三天;公教人員由有關機關議處。」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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