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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防衛部頒布營外行車檢查實施計劃-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1971年馬祖防衛部為加強車輛管制,頒布「營外行車檢查實施計劃」,據《馬祖日報》60年3月4日報導指出,該計畫要點如下:「 ◎檢查要項: 一、車容不整(含車逢破壞,車身不潔及乘車零亂) 二、駕駛服裝不整(著汗衫或穿著便衣駕車者) 三、駕駛儀容不整(蓬頭垢面頭髮過長鬍鬚未刮) 四、吸煙開車(一面駕車、一面吸煙) 五、私自用車(未經調派私自駛出營外者) 六爭先搶道(含轉彎搶道、或未讓幹道來車者) 七、保養不良(剎車失靈轉向失靈、剎車燈及左右大燈不亮、雨刷失靈、夜間行車前後燈損壞) 八、特種車輛作行政用者(如救護車作行政車便用者) 九、車輛無人看管(車輛於營外停放,應由駕駛及乘員或委托他人看管) 十、超速超載及違規超車。 十一、乘坐非軍人(不含支援連江縣政府暨馬祖各行政機關職員乘坐車輛) 十二、逆駛單行道。 ◎檢查方式,分定時(不定時)檢查與輔導檢查,定時(不定時)檢查,於交通要點及防區車輛稠密或易於違規肇事之時間地區,定時派遣勤務,嚴格檢查,或於例假重大活動節日及集會時不定時派遣勤務實施突擊檢查。輔導檢查:依據營外行車檢查資料,選擇違規肇事較多地區實施輔導檢查,直接視察行車紀律及秩序。◎勤務派遣: 一、定時(不定時)檢查:由馬祖憲兵隊派憲兵士官兵三員(含駕駛)擔任,使用憲兵勤務車,每日出勤不得少於一次。 二、輔導檢查:由防衛部第一處派員責責執行,必要時得會同政三部門,以及勤設組派員實施。 ◎勤(業務)務處理: 一車輛行駛中,如無顯著違規跡象,以不攔車檢查為原則。 二、懸有紅色標誌牌及黃色標誌牌有長官親自乘坐者一律免予檢查。 三、對違規車輛由執勤人員登記(駕駛)並填發違規通知單,於二十四小時內將當日檢查資料彙呈防衛部第一處,依規定裁決處理。 四、檢查人員應認真負責,態度和藹,禮貌週到,說話和氣。」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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