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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連江縣政府頒布護林獎懲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連江縣政府為了維持綠化運動的林木能穩定成長,1971年頒布護林獎懲辦法,凡是地區所有的林木一律禁止攀折與砍伐,若發現任意攀折或砍伐林木者,將處罰鍰1百元以上。據《馬祖日報》60年5月18日報導指出,「凡是地區所有的林木一律禁止攀折與砍伐,同時不分軍民均有保護林木之責任,為發現任意攀折或砍伐林木者,即行通知連江縣警察局及鄉公所。或者直接扭送以上的單位懲辦。 辦法採重獎重懲的方式辦理,獎勵部份:凡檢舉攀折或砍伐林木,並經政府單位捕獲者發獎金新臺幣一百元。直接扭送警察局或鄉公所者發獎金一百五拾元懲罰部份: 1.初犯—科罰鍰臺幣一百元。 2.再犯—每再犯一次加利罰鍰臺幣一百元。 3.倘如上項犯者,連續犯五次者,由警察局移送縣府軍法室偵辦。 4.上項犯者如係十六歲以下之少年兒童者,科罰其法定監護人。 5.倘上項犯者無法繳納罰鍰者,以按刑法之規定,報服勞役或改處拘留。 6.項犯者為係救濟戶除按上項懲罰懲處外,並取消其救濟。 7.上項犯者如係營商者,除按上項懲罰處分外,並停止營業五天,每在犯一次增加五天。 8.上項犯者如係漁民按上項懲處外,並禁止出海五天,每再犯者一次增加五天。」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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