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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頒布馬祖發電廠取締違章用電及竊電暫行作業規定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連江縣政府為為確保用電安全,杜絕非法用電,1971年頒布取締辦法。據《馬祖日報》60年7月23日報導指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為違章,該廠得停止供電: 「一、用戶有竊電行為者。 二、用戶用電裝置,經檢驗不合規定,在指定期間內未改善者。 三、用戶拒絕該廠檢查其用電設備或用電情形者。 四、用戶欠繳電費限期繳付復電工本費用始可復電。 ◎ 針對竊電有著明確的定義, 一、未經該廠之許可,在該廠所設線路上擅自接線者。 二、包制用戶或電力用戶在原約定用電容量或數量外私自增加者。 三、繞越電度表用電者。 四、損壞或改變電度表之接線者。 五、故意損壞電表或改動電度表之外殼或其他保護物者。 六、損壞或改變電度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電度表失效倒轉或不準者。 七、故意損壞或偽造該廠所置封印或封誌者。 八、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九、其他構成竊電之行為者。 對上列竊電用戶,除收取追價電費及其他應收各費外得停止供電,並依法起訴,用戶繳請應付各費,並提供不再有竊電行為之保證後,該廠始予復電。辦法中說:該廠發現或經人檢舉密告有違章用電或竊電情事時,依下列程序及對象執行查糾,並填具報告單呈報處理經過。 ◎ 取締方式: 一、軍方者:協調地區憲兵單位派員會同該廠稽查人員前往現場執行。 二、機關者,協調警察局令飭就近之分駐所會同該廠稽查人員前往執行。 三、民間者協調警察局駐各村分駐所警員或各村公所幹事與該廠稽查人員前往 執行。 ◎處理規定:軍方者除追補其應繳之各費外,並報請其主管單位對其單位主官應予行政處分,同時當場停止供電,並填具非法用電行為之事實查繳其電具,於處理完竣後歸還,機關則比照軍方辦理。民間除追償應繳各費外,得視情節之輕重比照臺電金電之規定,罰二個月至一年之電度費,如通知繳費到期尚未付清,或藉故拖延者,立即依移送請司法機關起訴處理。」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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