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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頒布馬祖地區蝦皮統銷期間管制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為加強地區蝦皮運銷事宜,以杜走私漏稅及履行統銷合約,於1972年訂定《馬祖地區蝦皮統銷期間管制辦法》,要求地方軍民遵守。 據《馬祖日報》61年3月2日報導,辦法要點如下:「 ◎馬祖漁戶 一、連江縣漁會所需零售蝦皮,由承包者依約轉發供應。 二、依約售與承包者全數收購。 三、不得有私相買賣情事。 四、不得假藉任何名義,利用非法方式,違反統一運銷與統一零售規定。 五、各漁戶成品產量,由承包者收購組及鑒定員會同設表登記,各持一份,至收購時如發覺產量懸殊情事,由承包者函請連江縣政府追究。 除漁會各駐鄉幹事,應負責主動瞭解各漁戶產銷狀況。協助收購事宜外,地區聯合檢查組及警察局,應負責查緝。◎聯檢組方面應辦事項: 一、對出境軍民每人攜帶之零星蝦皮,應依照規定嚴格檢查。 二、出境軍民須經檢查認可後始得放行,並由所在地聯檢人員當時收繳所持之專用統一發票,按月於次月初將收存發票交縣府。 三、查緝軍商船蝦皮走私案件。 四、隨身攜帶零星蝦皮出境之軍民,每人攜帶量不得超過五市斤,不得向漁民直接購買蝦皮、應向土產商店購買零星蝦皮專用膠袋包裝之蝦皮,并須取得零星蝦皮專用統一發票收執。 ◎警察局應辦事項: 一、查緝走私蝦皮,應即追究來源。 二、不定期突擊檢查可能發生走私漏稅之地點,或會同村裏幹部檢查家戶商店。 三、不定期會同有關單位檢查蝦皮零售店。 ◎軍郵局應注意事項: 一、郵寄蝦皮包裹每月每戶(軍人以個人按月,民眾按戶)祇准托寄五市斤。 二、托寄時,寄件人必須填登記表,并交付出售商店專用發票存查,否則郵局不予托寄。 三、軍郵局收繳之專用發票,應按月送縣府。」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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