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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如雯殺夫案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案件概要】 「鄧如雯殺夫案」是發生在1993年10月27日的一起命案,板橋一名22歲少婦鄧如雯,不堪44歲丈夫林阿棋長期的家庭暴力而殺夫。全案激起臺灣婦女團體的同情跟支援,法院也因為鄧如雯過去遭受林阿棋性侵、家暴、威脅孩子跟家人人身安全的經驗而予以減刑。是臺灣女權史上的代表性案件。 【疑點與爭議】 1.1994年板橋地方法院一審時,認定鄧如雯趁林阿棋熟睡時行兇,與當場基於義憤的刑法二百七十三條義憤殺人罪要件不符。 2.三軍總醫院精神科出具鄧如雯於案發時精神極度耗弱的鑑定證明,二審法院認定鄧如雯顯然處於短暫而似失智性之低度偏差化行為,縱使鄧如雯案發後能清楚陳述案件細節,亦符合精神耗弱條件。 【社會後續影響】 《家庭暴力防治法》因本案應運而生。1995年9月,法官高鳳仙完成《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而後由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晚晴協會等婦女團體聯合推動。1998年5月28日,立法院完成三讀。1999年6月,全面實行民事保護令制度,臺灣正式成為亞洲第一個實行家暴法的國家。 【時代背景】 1993年的中華民國民法對女性的保障仍然不足,離婚官司中,小孩經常被判給夫家。此外,這個時期的臺灣也沒有《家庭暴力防治法》(1998年立法院三讀通過,1999年實行民事保護令,臺灣才成為亞洲第一個實施家暴法的國家。)使許多婦女、兒童受到嚴重家庭暴力卻得不到法律的協助。如果妻子無法證明受到暴力就離開夫家,還可能被認定為沒有履行同居義務而在官司中居於下風。 【審判過程】 1994年板橋地方法院一審,就刑事部分,法官於本案進行調查完成後,認定儘管鄧如雯多與其家人受辱情節屬實,鄧如雯仍應訴諸正當法律途徑解決其困境,不得以不諳法律為名脫免罪責,而趁林阿棋熟睡時行兇,亦與正當防衛要件要求的「防衛情狀」不符。辯護人雖進一步抗辯鄧如雯行為出於義憤,但一審法院調查後認定鄧如雯卻於受辱後兩小時才趁林阿棋熟睡之時下手行兇,與當場基於義憤的刑法二百七十三條義憤殺人罪要件不符。至於鄧如雯辯護人主張應鑑定鄧如雯行兇時之精神狀態,一審法院以鄧如雯行兇後有明確記憶,並能將死者以棉被妥為覆蓋,並清洗血跡與自首等行為,足見無精神耗弱現象,使用「亦無必要」一語駁回,並最終以《中華民國刑法》殺人罪判處鄧如雯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而民事部分,法官則以鄧如雯身陷囹圄不便行使親權為由,判由林阿棋二哥林榮祥為其子女監護人。 婦女團體等社會團體聲援上訴,並要求仿照美國羅瑞娜(Lorena Bobbitt)閹夫案,讓鄧如雯接受精神鑑定。同年於臺灣高等法院之刑事二審程序,法院在鄧如雯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與義憤殺人兩爭點維持與第一審相同的見解,但在鄧如雯是否精神耗弱一事上,二審法院採取與一審法院不同的看法。三軍總醫院精神科出具鄧如雯案發時精神極度耗弱鑑定證明,二審法院認定鄧如雯顯然處於短暫而似失智性之低度偏差化行為,縱使鄧如雯案發後能清楚陳述案件細節,亦符合精神耗弱條件,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同時期世界婦女高峰會於臺北市舉行,此案剛好被不少婦女團體討論,報紙亦大篇幅報導,社會開始正視家庭暴力問題。民事部分則經由庭外和解,林阿棋二哥林榮祥將小孩歸還鄧如雯。服刑一年半後,鄧如雯假釋出獄並改名換姓。 【其他】 鄧如雯家出身板橋,經營檳榔買賣,經濟狀況遜於殯葬業者常客林阿棋。林阿棋藉此經常攻擊跟性侵鄧如雯之母,鄧如雯16歲就讀國三時,母親因林阿棋受傷住院,林阿棋更藉機性侵鄧如雯,並使其懷孕。雖然家人反對,鄧如雯卻因為未婚懷孕跟害怕社會觀感的緣故,選擇跟侵犯自己的林阿棋結婚。 林阿棋並未因為與鄧如雯結成夫妻而改善對待她的態度,不僅長期對她施暴,還連帶傷害兩個兒子跟鄧如雯的家人,並威脅要殺害鄧家人。林阿棋後來因對妻子施暴被判半年的管訓,回家後故態復萌,使鄧如雯最終忍無可忍。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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