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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防衛部頒布地區用電管制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馬祖防衛部為節約用電,並確保戰地供電設施完整,訂定《用電管制辦法》,規範駐軍不得私接燈泡,且須在每日22時熄燈,遵照國防部的用電標準,如機關、學校、醫院每人每年一一O度;部隊照明基本用電:軍官每年六十度、士官兵每人每年三十九度。 據《馬祖日報》61年3月7日報導,詳細規定如下: 「一、防區駐軍各單位除規定所裝燈種及數量外,絕對不准使用電爐、電鍋、電壺、電熱器等,違者一經查獲,除電具沒收外,當事人嚴懲,該單位主官(管)受連帶處分。 二、各單位如未經參謀長以上長官核可,擅自私裝燈泡,改裝線路,另設插頭,致使線路損壞,危及電機而發生危險事故者,以軍法論處。 三、各單位在晝間,或公餘之暇,注意關閉電燈,以利節約電源,維護公益。 四、各單位所有設施電燈及線路,均應列入移交,不得在防時拆除。 五、各營級以上指揮部門,不論自行發電或電力公司統一供電,均應於每日二十二時止,一律熄燈(戰時值日例外),由各權責單位主官(管),嚴格督導管制。 六、各級統一供電單位,凡超過國防部用電標準規定者,概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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