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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五十年雲林縣政府來往公文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民國五十(1961)年向雲林縣政府申請設立財團法人來往公文。 由董事長徐晉三於民國49年(1960)11月21日具名提出申請,雲林縣政府回覆合於申請條件,准予設立財團法人,並須向登記主管機關嘉義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之後再向台灣省教會寺廟管理機關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發文者為縣長林金生。 登記法人是教會會友的共識,為的是尊重法令規範,順服聖經教導中「服從在上掌權者」,在社會的次序與規矩中推動教會的服事。登記法人也可以更公開教會的人事與財務,以取得社會大眾信服。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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