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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業免許證(日治時期蘭大衛醫生的營業許可證)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此張為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第四任總督兒玉源太郎發給蘭大衛醫生的醫師執照,編號第七號。 依據明治29年(1896年)5月28日府令第6號發布的「臺灣醫業規則」,明文規定須持有當時由臺灣總督府發給之醫業執照(醫業免許證),才可以正式從事醫療工作。欲申請發給醫業許可證者,應附上醫術相關履歷書經由該管地方廳向臺灣總督府提出申請。為了因應醫館看診人數日益增加,且符合當時日本總督府的規定,蘭大衛醫生向台灣總督府申請醫院營業許可證,發證日期為明治32年(1899)10月23日,由總督兒玉源太郎簽署。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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