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回到頂部

時空旅行社|國家文化記憶庫2.0線上策展平臺

::: 登入
馬祖防衛部頒布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1972年(民國61年)馬祖防衛部期望以重獎促使軍民對漂流物的重視,故頒布海上漂流辦法,規定各部隊、軍事機關、地方政府、或民眾、凡檢獲海上或海灘之漂流物時,應將發現的地點、時間、類別、名稱、數量以及檢獲經過,於二十四小時內,按行政及指揮系統,送報各守備區,並由守備區有關單位,先行完成初步鑑定後,即轉報防衛部,鑑定確認後,無害則進行標售,標售所得則進行獎金分配。 據《馬祖日報》61年5月9日報導指出,相關辦法範圍與獎金分配如下:「 一、海上漂流物資範圍包括: 1. 金屬或木質船隻、艦艇及一切器材。 2. 其他一般民用及支援作戰軍用之一切物資、包裝及器材。 3. 凡屬匪偽物資,心戰物品以及盟邦軍民使用之物資,均列入在內。 4. 不論物資損廢程度如何,有價值者,均列入處理範圍。 二、漂流物之標售,則按國軍各部隊機關學校監標、監驗辦法會同辦理,其所得之價款作以下之分配: 1. 總價值在新臺幣未滿兩萬元者,以百分之三十作為業務人員處理獎金,其餘百分之七十,作為發現者及拾獲者或地區部隊作獎金。 2. 總值在新臺幣兩萬元以上,未滿四十萬以上者,將專案報請國防部核定處理分配。 三、撿獲漂流物,倘隱匿不報,擅自留用,或以他物調換以及不按照是項辦法之規定處理者,得依法究辦。」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原始連結
收藏展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