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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大圳水利委員會時期收水租收據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本收據為戰後初期桃園大圳水利委員會時期徵收水租的收據,具有重要的歷史文物價值。 桃園大圳的建設是由臺灣總督府與桃園大圳組合共同出資,因而在建設之始,就必須向受益農民徵收會費做為水租。戰後初期規定徵收的會費項目: 1. 普通會費:幹線內由民國35年(1946)的每年每甲60元臺幣升到民國38年(1949)每年每甲36,000元臺幣,幹線外由35年的每年每甲53.1元臺幣,升至38年每甲26,076元。米穀增產地區與幹線內徵收標準相同。 2. 第一特別會費:幹線內地區由35年每年每甲17.38元,提升至38年每年每甲16,575元,第一特別會費於39年(1950)起停徵。 3. 第二特別會費:35年每甲徵收59.53元,36年每甲徵收31.85元,36年以後停徵。 38年桃園大圳工程貸款本息償還清後,特別會費併入普通會費徵收,同時幣制也由舊臺幣改為新臺幣。民國73年(1984)至84年(1995)十年間,會費的查定標準並無變動,但是自民國80年(1991)起奉臺灣省水利局規定,為減輕農民負擔,政府代繳會費92.22%,剩下由縣政府編列預算代繳。 民國82年(1993)1月《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規定會費停徵,由政府全額負擔補助。因而自民國83年(1994)起停徵會費,由政府全額代繳。 民國107年(2018)1月修正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5條規定,關於會費徵收及加收會費,則以法制化方式,正式停徵會費。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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