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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總工會-台灣省74年度勞保業務總研討會所提修正勞保條例意見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民國74年8月8日台北縣總工會,也就是目前的新北市總工會,轉知各會員工會,民國74年6月13日,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針對台灣省工會74年度的改善勞保建議事項之回覆公文內容中提到,勞工保險係由各投保單位向勞保局提出申請,為了避免申報不實,或投保資料不全,將依照內政部民國72年《勞工保險條例》第52條,規定不符合保險給付或虛偽不實非投保人,其費用皆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投保單位應審查被保險者職業,確認其身分,並留存影本以利後續查詢作業進行。 民國74年6月26日,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針對被保險人在醫療上的使用方式及注意事項,將從事鉛作業、特化作業和有機溶劑作業等導致職業病,例如:鉛中毒引發的貧血、腎功能衰竭、採礦業的塵肺症,或是著名的RCA污染事件造成的職業病,皆開放申請職業病給付。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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