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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訂頒「馬祖政委會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為安定馬祖地區公教人員生活,1974年(民國63年)特訂頒「馬祖政委會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辦法」,補貼公教人員房租、重病、婚喪、子女生育與教育等費用,這些項目除法令別有規定外,均依據這項辦法實施。 據《馬祖日報》63年2月17日報導指出,該辦法重點內容包含:「 一、 生活津貼,係指眷屬實物補給代金、有眷房租津貼、眷屬重病住院補助、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等等,並規定在事實發生後二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發。 二、 眷補代金:教職員以三口為限(父母不在此限),技工(駕駛)工友仍以報領一口為限。員工報領父母及子女眷補代金,父母須年滿六十歲以上,其未達六十歲除因殘廢應檢送公立醫院證明外,其確無職業必須申請人贍養者,得檢具申請人服務同一機關相當職務以上二人之保證書,送由服務機關查明證實後,准予專案報領。子女以二十歲以下未婚者為限,其超過二十歲以上在校肄業或確屬殘廢不能自謀生活,必須申請人扶養者,得檢具學校或公立醫院證明,准予專案報領。新進員工報領眷補代金,限於到職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 三、 有眷房租津貼:各機關學校有眷員工未配公家宿舍者,每月得發給有眷房租補助費,但須以本人扶養之父母、配偶、子女同居者為限,祖孫互為扶養,經專案報准眷補代金有案者,得此照辦理。夫妻或親屬同為軍公教人員者,不得兼領或重領。親屬中一人配有公家宿舍,其他親屬雖有配偶子女,但與配有宿舍之親屬同居者不得請領。薦任或委任晉支相當高一職等年供奉人員,准予比照高一職等標準支領。 四、 眷屬重病住院補助:必須有公立及教會醫院證明者,得申請補助百分之四十,每人每年最多不得超過五千元。 五、 婚喪生育補助:公教人員結婚補助二個月薪額,如結婚雙方均為軍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補助。父母、配偶死亡者,補助三個月薪額,子女減半支給。配偶或本人分娩者,補助二個月薪額,夫妻同為軍公教人員,得報領一份。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不得申請結婚補助。收養子女,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六、 子女教者補助:公教人員子女就讀政府立案之各級學校,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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