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回到頂部

時空旅行社|國家文化記憶庫2.0線上策展平臺

::: 登入
馬祖防衛指揮部訂定馬祖新台幣行使及匯兌管制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民國40年起,中央陸續發放大陳、金門與馬祖等僅限當地使用的外島地名新臺幣,並制定相關匯兌本島無地名新臺幣的行政辦法,紙幣版面與匯兌無地名新臺幣的辦法經多次調整 。1974年(民國63年)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訂定「馬祖新臺幣行使及匯兌管制辦法」。據《馬祖日報》63年3月12報導,該辦法重點包含:「 一、 馬祖新臺幣限在馬祖地區流通,如各單位因特殊事故,或時間不允許申請換無地名新臺幣時,得於抵達目的地三日內,備文向基隆、左營、馬公、金門等四地聯勤財務收支機構兌換。 二、 地區奉准赴臺軍公教民眾,應憑核出境有關證件向政委會領取兌換證,持向臺銀馬祖分行兌換無地名新臺幣,其兌換金額及匯撥金額如下: (一) 將級:兌換四千元,免費匯撥四千元合計八千元。 (二) 上校及簡任:兌換三千元,免費匯撥三千元,合計六千元。 (三) 中少校及薦任:兌換二千元,免費匯撥二干元,介計四千元。 (四) 尉級及委任、民眾:兌換一千五百元,免費匯撥一千五百元,合計三千元。 (五) 士官兵及技工、工役:兌換一千元,免費匯撥一千元,合計二千元。 三、 防區軍公民匯款憑身份(補給)證,並按照普通匯款手續向台銀馬祖分行或其指定兌換處辦理,每人每月不超過下列限額: (一) 將級八千元。 (二) 校級及簡任六千元。 (三) 中少校及薦任四干元。 (四) 尉級及委任三千元。 (五) 士官兵、技工、工役、民眾為二千元。 四、 凡違反本辦法而有套匯圖利、操縱壟斷、折價等情事者,決予依法懲處。」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原始連結
收藏展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