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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轉頒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之相關實施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早年馬祖地區教育資源較不普及,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為鼓勵地區失學國民自學進修,使經由學力鑒定考試承認其自學進修之學力,1973年(民國62年)轉頒相關實施辦法。 據《馬祖日報》62年7月4日報導指出,「此項辦法所稱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以失學民眾補習教育初級班(即簡稱初級民教班),失學民眾補習教育高級班(即簡稱高級國民班),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等五種結業程度之學力鑑定為範圍。學力鑑定考試區分為國民中學程度鑑定考試,由連江縣政府辦理。高級中學程度鑑定考試、由國防部戰地政務局辦理。鑑定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年滿十二足歲之國民經自學進修二年以上者,得應初高級民教班結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 二、年滿十五足歲之國民,具有修畢國民小學三年或同等學力之證明,經自學進修三年以上者,得應國民小學締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 三、年滿十八足歲之國民,具有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力之證明,經自學進修三年以上者,得應國民中學結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 四、年滿十八足歲之國民,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之證明,經自學進修三年以上者,得應高級中學結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 鑒定考試之科目,依鑑定程度之等級分別規定如下: 一、初級民教班結業程度學力鑒定考試:國語、常識。 二、高級民教班締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 (一)國語、常識。(二)算術。 三、國民小學結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 (一)國語。(二)數學。(三)社會與自然(含生活與倫理) 四、國民中學結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部分內容缺失)(三)數學。(四)社會學科(歷史、地理、公民與道德)。(五)自然學科(物理、化學、生物)。 五、高級中學結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一)三民主義。(二)國文。(三)英語。(四)數學。(五)中外史地。(六)自然學科(物理、化學、生物)。 鑑定考試之計分,每科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 該辦法相關重點內容尚含幾點: 一、 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學力鑑定及格證書,證明其具有同級正規學校(班)結業之程度,並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上一級學校。行政機關分別發給各科目及格證書,其報考次屆考試時,得免考及格科目,累計其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時,發給學力鑑定及格證書。 二、 前項部份考試科學進修學力鑑力考試時,均予承認。鑑定考試每年畢舉辦一次,其時間由主辦機關擬定,報請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行之。」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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