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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政委會明令修正會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二十條-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於65年頒布《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馬祖政委會於1979年(民國68年)明令修正會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二十條條文。據《馬祖日報》68年2月18日報導,各項互助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結婚互助:凡公教人員結婚者,補助兩個福利互助俸額。 二、喪葬互助: (一)互助人本人死亡,按參加互助年資補助,參加互助未滿五年者,每滿一年補助三個福利互助俸額,滿五年以上者,自第六年起每滿一年增給一個福利互助俸額,最高以二十個福利互助俸額為限。 (二)互助人眷屬死亡: 1. 父母或配偶補助五個福利互助俸額。 2. 子女補助二個福利互助俸額。 三、退休、退職與資遣互助:凡互助人奉準退休、退職與資遣者,一律按參加互助年資補助。參加互助未滿五年者,每滿一年補助三個福利互助俸額,滿五年以上者。自第六年起,每滿一年增給一個福利互助俸額,最高以二十個福利互助俸額為限。 四、重大災害互助:凡公教人員因遭遇水災、風災、地震、砲災之重大災害,得予浦助,其補助標準由互助會視災害程度,及財務狀況核定之。 中央與省市各級機開學校互相調職人員,其參加互助年資得合併計算。」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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