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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轉頒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1979年(民國68年)馬祖政委會轉頒《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該辦法主要為各級機關加速公款支付。據《馬祖日報》68年10月19日報導,該辦法部分條文內容如下:「 一、各機關購置(定製)財務及營繕工程,應以預算之所定辦理。預算所訂以外,不得為購置(定製)財務或營繕工程契約責任之承諾。其因原預定不足,須逕流用、動支預備金或追加預算支應時,均應及時完成預算程序,俾符付款時效。 二、規定各機關接到應(待)付款單後,對公款之支付,除天然災害外,其時限如下: (一)緊急事項,隨到隨辦。 (二)普通事項,不得超過五天。 三、為配合加速公款支付時限,各機關購置(定製)財務及條繕工程,應於事前詳確訂明其名稱、品質、規範、圖說、型式、貨樣及其他特別規定,以作為驗收之依據,至驗收所需時限,由各該主管機關依照審計程序,與分層負責精神,及實際情形,嚴予規定並加強督導實施。(第十條)。 四、各機關購置(定製)財務及營繕工程之驗收,以及審(複)核應(待)付款單據時,如發現與原案及有關規定不合者,其須由受款人補證者,應一次通知補正,不得分次辦理。(第十一條)。 五、為貫徹執行公款支付時限規定,各機關應逐級嚴密監督,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於核定付款憑證時,除隨時注意各承辦部門之規定時限外,並應指派高級人員負責實施實地檢查,每月一次;各主管機關主辦會計,對各該所屬機關應於每三個月派員實地抽查一次;各級政府主計機關於每三個月亦應派員就各主管機關實地抽查一次。 (二)前項檢(抽)查結果,均應作成書面紀錄,除陳報各機關首長外,並將檢查資料順序按月或按期裝訂成冊,列入交代。」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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