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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竿鄉公所訂定毛豬共同運的實施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北竿鄉公所為加強畜牧生產,解決肉食來源,調節市場供求,故增設毛豬共同運銷所,並且於1978年(民國67年)訂定毛豬共同運的實施辦法,載明登記飼養毛豬的流程、育成後的收購價格,以及屠宰商的販售規範。 據《馬祖日報》67年4月9日報導,該辦法詳細內容如下:「 一、養豬戶自飼豬仔開始,應攜身份證(戶長或當事人)私章向運銷所辦理登記,每頭繳納規費二十元,經登記之豬隻中途若有死亡情事,即辦理註銷,並退回規費。 二、經登記之豬隻由運銷所按前後順序,開具配售單,並視地區實際需要量,予以靈活調配。 三、畜主價售之毛豬,重量達190至300市斤者為標準,重量每市斤照公價34元計算,不足198市斤或超出301市斤,每市斤以32元計算。 四、登記之豬隻,若發生疾病必需即時宰售者,應經獸醫檢驗,認定無礙人體,由運銷所(重量達150市斤以上者,以33元計算,150市斤以下者,不予配售,由畜主自行處理。)指定屠宰商宰售,且屠宰商不得異議。 五、登記之毛豬,由運銷所統一開具配售單價售屠宰商時,畜主不得有所異議。 六、屠宰商經運銷所開出配售單後,應依照配售單統一編號順序,向畜主採購,不得從中抽號購買。 七、屠宰商所執配售單,應向指定畜主採購,倘非特殊事故,不得請求變更。 八、屠宰商向台採購之豬隻,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進口,不得蓄意壟斷市場供不應求情事。 九、屠宰商向畜主所採購之豬隻經過磅後,三天內由雙方自行辦理交易手續。 十、軍方飼養之豬隻,均以自飼自食為原則,如確係過剩必須出售者,可直接向運銷所辦理登記,統一配售,但屠宰商須會同運銷所人員前往採購。」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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