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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選務所訂定選務工作督導考核獎懲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連江縣選務所為了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於1978年(民國67年)訂定選務工作督導考核獎懲辦法,並分定期與不定期兩種方式進行。據《馬祖日報》67年10月30日報導,其進行的時間規定如下: 「一、定期督導: (一)編造選舉人名冊之督導。 (二)配合各鄉投(開)票工作人員講習(座談)及候選人政見發表會,實施督導訪問。 (三)檢查各鄉(村)設置投(開)票所情形。 (四)投票、開票時之督導。 二、不定期督導:視實際情況實施督導訪問。辦法中並明示分書面考核、實地考核及選舉績效等三項,其計分比例及內容如下: (一)書面考核佔百分之三十,其項目如次: 1.選舉人名冊編造是否確實,有無重複、遺漏、延誤。 2.選舉票之受領、分發與登記有無錯誤。 3.各種報表清單是否依期呈報,內容是否翔實。 4.其他有關書面可資考核資料。 (二)實地考核佔百分之四十,其項目如下: 1.一般選務工作是否切實辦理有條不紊。 2.利用村民大會與民眾服務等機會宣傳情形。 3.選舉公報是否按家戶分送。 4.政見發表會公民出席之情形。 5.投票通知單是否按家戶送達。 6.投(開)票設置地點是否適當。 7.選舉票及選舉名冊分發與保管是否均能嚴密而確實。 8.投(開)票報告表等繕寫是否均能正確而合於規定。 9.選票及用餘票、名冊是否均能嚴密包紮,並簽名蓋章 10.選舉標語及精神佈置情形。 (三)選舉績效佔百分之三十,其項目如次: 1.投票率。 2.時效:是否於投票當天(十二月二十三日)十七時前,將全部投票情形及各候選人得票數,迅速用電話(報)報告縣所,縣所於十九時前報省所。 3.確實:選舉票之計算是否確實,有無錯誤。 選務所工作人員應行獎勵之事項如下: 一、對選務工作能策畫完善,設計週詳,且能負責盡職協調圓滿使選務工作進行順利者。 二、擔任選務之各階段工作.能事先妥善籌備,工作進行中,亦能負責認真,按時完成者。 三、受理候選人登記及候選人資格審查,均能依法認真辦理者。 四、辦理選務工作座談、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座談及實施選務工作宣傳均能依期辦理,著有實效者。 五、對各鄉投(開)票所地點選擇及投(開)票工作認真督導者。 六、對選務工作各項呈報與統計表,均能依期辦理,且內容充實者。 七、其他應予獎勵之事實者。 選務所工作人員應受懲處之事項如下: 一、連續曠職,貽誤公務者。 二、不遵守選務法令規章,敷衍塞責者。 三、領導無方,工作不力者。 四、處理選舉發生重大違法或瀆職事件,應負直接責任者。 五、其他有應予懲處之事實者。」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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