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濟院收容痳瘋殘疾、孤貧者 續修臺灣府志卷二十二 台灣文獻史料叢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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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描述
邑養濟院例收痳瘋殘疾,孤貧弗與。余惟無告為皇仁所必矜,因審案查出公地與院基毗連,支俸贖之;清出官稅,捐置田租,建房四十三間,名曰留養局,歲可活百餘人。交代之暇,條其議,上諸列憲。惠養有加,則以俟後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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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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