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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圖片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摘自維基百科,攝影者未知,屬公有領域授權,建立於:2006年11月15日。 我國檢察機關依法院審級,設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臺南、高雄、花蓮檢察分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及二十二個地方檢察署,基於檢察一體原則,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依法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實施犯罪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及執行其他法令所定之職務。 臺灣高等檢察署前身為1896年日治時期之「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檢察局」,戰後,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於1945年11月1日派員來臺接收該局業務,由蔣慰祖擔任在臺首任首席檢察官,並更名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獨立於法院之外行使職權。 1980年7月1日檢審分隸制度開始實施,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隸屬於法務部。1989年12月24日配合法院組織法之修正,更名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機關首長亦同時改稱檢察長。2018年5月25日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114條之2,更名為「臺灣高等檢察署」。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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