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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凶宅於民間定義中範圍很廣,不管是房屋內或土地上,只要有人死亡都算凶宅。但其內涵與範圍因人而異,對於個人所產生之心理影響程度亦有所不同,判斷一房屋是否為凶宅,必須考量事件發生之經過、事件影響時間長短等因素,並不以「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之人應死於屋內」為必備要件,故現行法令對於凶宅並未明確定義與規範。 只要一個地方被認定是凶宅,基於民俗與宗教信仰的影響,它的經濟價值通常會大幅下降。法律層面而論,內政部於2008年針對凶宅做出函釋來解釋之:「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又賣方的擔保責任範圍只限於擔保自己出售之房屋非凶宅,並不包括同棟大樓其他的房屋」。 因此依據內政部的見解,構成凶宅有三個要件: 1. 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內發生。 2. 在專有部分發生。 3. 凶殺或自殺,但排除意外死亡。 而凶宅因涉及個人隱私與資料保密,除目前尚無法令予以定義與規範之外,亦無政府公開資訊可供查詢。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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