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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獄賠償法」限期失效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冤獄賠償法》限期失效,指的是2010年1月29日大法官釋憲公布第670號解釋,宣布《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規定違憲,責令立法院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研擬新法修法,至遲於屆滿2年時舊法失其效力。 《冤獄賠償法》乃是特別法,是為了對冤獄受害者進行賠償而設立的法案,最早訂於1959年6月,之後歷經條文修改,因為《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者不得請求賠償部分」,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有違,所以申請大法官釋憲,於2010年公布的釋字第670號解釋中,宣布此條違憲,責令立法院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研擬新法修法,至遲於屆滿2年時舊法失其效力。所以也催生了後來的《刑事補償法》的出現。 同時《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規定的宣布違憲,也使得深受1979年第一銀行押匯弊案所苦的三名被告,在2007年歷經多年司法纏訟後,終於宣告無罪定讞;然而當時卻無法依據《冤獄賠償法》申請國賠,直至釋字第670號解釋過後,才能依此申請國賠,已告慰藉。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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