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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通史・刑法志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刑法志〉為《臺灣通史》第12卷,字數僅約3千多字,實為一篇簡述臺灣刑事法律演變的文章。該文對於荷蘭與明鄭時期僅有片面描述,無相關史料佐證。該文描述較為詳盡與佐證較為嚴謹的部分應屬清代,參考價值較高。 《臺灣通史》為連橫於1918年所著,起於隋煬帝605年,終於1895年臺灣割讓,內容分為三冊。最初發行銷售成績不理想,直至二戰後重新刊行才廣為流傳。 以下為連橫對〈刑法志〉的批註:「連橫曰:余聞之老者曰:道亡而後有德,德亡而後有仁,仁亡而後有義,義亡而後有禮,禮亡而後有法,法亡而後有刑。是刑者固不得已而用之也。人處一國之中,相生相養,相愛相親,固不能湣然而無爭。爭則強者勝而弱者敗,貴者伸而賤者抑。不平之氣,鬱於國中,而亂作矣。是故聖人作刑以威之,使之相戒而勿犯,然後能得其平,而民無邪心。故曰:刑以止刑。然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而禮者施於未然之前,故禮之為用也微,而法之為用也顯。微則用遠而效著,顯則用久而弊生。故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烏乎!世非渾穆,人非狉榛,其能無法以相守哉?唯在善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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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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