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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定義為戡亂時期負責處理在監獄、軍人監獄之人犯,看守所、軍事看守所之被告保釋相關事項之法律。 1954年,為了解決監所擁擠問題,總統公布《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並於同年施行。在1954年至1991年,即立法院廢止《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之前,在監獄、軍人監獄的人犯,看守所、軍事看守所的被告,與保釋相關的規定都是以該條例為基準。 為了紓解監所人犯擁擠問題,我國政府也曾數次減刑,提前釋放受刑人。比如陳水扁2007年時為了紀念二二八事件與解嚴,曾減刑釋放九千多人。然而這種讓大量受刑人提前出獄的做法帶來許多弊病,比如釋放的受刑人有許多再犯、或因為刑期計算錯誤導致政府支付大量冤獄賠償等。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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