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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訟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纏訟指不斷在打官司而無法結案,我國學術上有稱此情形為訴訟遲延或審判遲延,中國學者陳柏峰(2004)將之定義為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千方百計通過各種管道與手段,要求否定生效判決和裁定,啟動再審程序的一系列行為。 纏訟情形不只發生在刑事審判領域,在民事、行政等審判領域裡也會發生,但在我國刑事審判的迅速審判法制較為健全。 我國纏訟多年的案件不少,如武漢大旅社命案纏訟十六年、較為近代的南迴搞軌案也纏訟十年,但這都不是纏訟時間最長的案件,第一銀行押匯弊案纏訟二十九年才判被告無罪確定,本案亦催生了刑事妥速審判法。 訴訟之所以無法迅速,一方面是制度不得不為,為了避免人民承受錯誤法律見解,所以建立審級制度因應,一方面是後天衍生的問題,如法官案件量過大、刑事司法機關本身有違法情事導致不斷發回等。 為使審判得以迅速,我國陸續透過兩公約之簽訂、刑事妥訴審判法等試圖解決纏訟時間過久問題。在刑事妥速審判法通過後,亦有解決部分歷時過久之案件,如蘇建和案、徐自強案等。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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